(2010)碑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蓉与被告卓亚娟、李春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蓉,卓亚娟,李春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李秀蓉,女,194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交通大学理学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鸣远,男,西安交通大学教师。被告:卓亚娟,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原西安秦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李春来,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原西安秦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蓉与被告卓亚娟、李春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蓉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蓉撤回起诉。诉讼费10091元减半收取5045.5元,由原告李秀蓉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