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道丽与张皖东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丽,张皖东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23号原告:陈道丽,女,汉族,蚌埠市江北机械厂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张皖东,男,汉族,无业,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丽与被告张皖东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道丽负担。审 判 长 沈 斌代理审判员 王 江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