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白淑芳与白定定又名白富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淑芳,白定定又名白富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959号原告白淑芳。被告白定定又名白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淑芳诉被告白定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淑芳于2010年4月22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淑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淑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50元,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