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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白淑芳与白定定又名白富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淑芳,白定定又名白富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959号原告白淑芳。被告白定定又名白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淑芳诉被告白定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淑芳于2010年4月22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淑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淑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50元,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