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陈欢喜与王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喜,王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526号原告:陈欢喜。委托代理人:魏锋。被告:王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欢喜诉被告王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王文祥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