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二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435号原告:张某。被告: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退给原告张某。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