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9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竟雄与吴吉平、淮安市嘉日箱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竟雄,吴吉平,淮安市嘉日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919-2号申请执行人陈竟雄。被执行人吴吉平。被执行人淮安市嘉日箱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3888号陈竟雄诉吴吉平、淮安市嘉日箱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竟雄尚有200000元未受偿,另被执行人吴吉平、淮安市嘉日箱包有限公司还应交纳本案诉讼费2355元、执行费29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吉平、淮安市嘉日箱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竟雄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9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