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诉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罗开凤与盛生诉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诉保字第00039号申请人罗开凤,住无为县。被申请人盛生,住庐江县。申请人罗开凤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QBM3**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QBM3**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宣运清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