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珠海××××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9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97号原告珠海××××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某某,珠海××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公民代理。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珠海××××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88.6元,原告珠海××××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94.3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1294.3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 陈 文 全审 判 员 :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 孙 虹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诗文(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