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冀刑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赵小刚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小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冀刑执字第610号罪犯赵小刚。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保刑初字第1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保定监狱于2010年1月28日提出(2010)保监减建字第1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0年4月13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小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赵小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8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焕琪审 判 员 齐志勉代理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