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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正祥诉被告杨昌顺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祥,杨昌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汉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李正祥。被告杨昌顺。原告李正祥诉被告杨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正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昌顺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昌顺于2002年年初在漩涡镇黄龙村租用土地300余亩种植黄姜,由于资金严重不足,肥料靠向我赊购。我累计赊购给被告杨昌顺各种肥料18吨左右,同时运到黄姜种植基地处,一并折算人民币计25980元,当时杨昌顺说待黄姜生产销售后给我付款,并按信用社最高利息计算,我让被告杨昌顺写了一张借条为据。后来在2003��2月,被告杨昌顺又找到我恳求向我再借给他2万元用于支付劳务工资,我就又借给他了2万元。到2004年年底我到黄龙村找被告杨昌顺还款,被告杨昌顺说目前黄姜没有客商收货,价格严重下跌,现挖一点卖一点,只够每天劳务工资钱,等退耕还林国家验收后就有钱还我了。2007年5月2日,我又找到被告杨昌顺将欠条更换,同时将本息清算一下,两张欠条共计45980元(其中:肥料折款25980元,直接借款20000元),按当时信用社最高利息为24980元,本息分别打成两张借据共计70960元。到2007年底兑付退耕还林款项时,据了解被告杨昌顺相继在漩涡信用社累计贷款20多万元,兑付是信用社扣了贷款利息,被告杨昌顺根本无法还我的钱。2008年正月我去找被告杨昌顺,到处找都联系不上,后来打听到被告杨昌顺去了上海,我了解到被告杨昌顺的新号码后于2009年4月中旬联系到被告杨昌顺,他说准备2009年8月或11月回来一次,可是等到8月我给他打电话时,他的号码又换了,我无法联系到被告杨昌顺,现在我请求人民法院帮我依法追回欠款45980元,并由被告杨昌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昌顺于2002年年初在汉阴县漩涡镇黄龙村租用土地种植黄姜,由于资金不足,向原告李正祥赊购各种肥料,累计欠原告李正祥各种肥料款25980元,并向原告李正祥借款20000元,以上两次被告杨昌顺共计欠原告李正祥45980元。2007年农历5月2日,原告李正祥要求被告杨昌顺更换欠条,被告杨昌顺向原告李正祥出具了45980元的欠条一张。事后原告李正祥向被告杨昌顺多次催要欠款无果,被告杨昌顺欠原告李正祥45980元至今尚未偿还。上述事实已为原告陈述、户籍证明信、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欠条、调���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杨昌顺因赊购各种肥料及借款共计欠原告李正祥45980元,并向原告李正祥出具一张欠条,该债权债务明确,合法有效,本官予以确认。对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约定并及时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杨昌顺应当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因此原告李正祥要求被告杨昌顺偿还欠款共计459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昌顺偿还原告李正祥欠款45980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诉讼费共计950元由被告杨昌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玉海人民陪审员  吴明富人民陪审员  刘珠学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华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