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深中法民五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XX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五初字第33号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周XX。委托代理人崔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XX,女,该司职员。申请人周XX因不服深圳仲裁委员会(2009)深仲裁字第X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不服该裁决书的事实及理由为:一、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于2009年10月10日向仲裁庭提交了《房屋质量鉴定申请书》和《房屋装修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在装修房屋后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房屋结构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屋顶裂缝漏水,墙面裂缝渗水,根本无法正常经营。申请人多次请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维修改善,但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从未维修过。申请人已经向仲裁委提供了大量的房屋质量问题的照片。为确定该房屋质量问题的严重性,申请人特向仲裁委申请对房产的质量进行鉴定。同时,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出租房产没有建筑规划许可证,租赁期间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又多次指派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对周XX的酒楼寻衅滋事,致使申请人根本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申请人对上述房产的装修损失。为确认申请人对上述房产的具体装修价值,申请人特向仲裁委申请对房产的装修价值进行鉴定。但2009年11月30日作出的《裁决书》未对周XX的申请作出任何处理。二、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1、周XX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扫地租赁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仲裁裁决书第11页第15行:考虑到现实情形,设定例外条件,其立法的本意应理解为强调交易的稳定性。涉案房产属军队,管理规范不完全等同地方,应可归于该条款的例外内容。仲裁庭的上述论断,已确认本案的涉案房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就不会出现所谓的”例外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内容明确,没有任何歧义。仲裁庭无视法律的强制规定,私自设定”例外条件”属于有法不依、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深圳市规划局从未向XX公司颁发过涉案房产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仲裁裁决书第12页第13行:仲裁庭注意到: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局房地产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执行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深圳市规划局于2005年2月23日向XX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仲裁庭的该认为,没有事实依据。在庭审过程中,周XX代理人、仲裁员均向XX公司代理人提问,要求其提供涉案房地产(3层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XX公司代理人当庭承认其提供的是旁边4层楼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层楼的房产与3层楼的涉案房产是独立存在的两栋楼,其无法提供涉案房产(3层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上,(2009)深仲裁字第XX号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错误解释法律、枉法裁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制撤销该裁决,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判决。被申请人书面答辩称:一、该仲裁案不存在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被答辩人当初提交鉴定申请,是因为其主张合同无效而要求赔偿损失。就仲裁当事人是否存在应予保护的利息,以及衡量、确定该利益的金额大小,属于实体问题。仲裁庭认为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不产生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仲裁庭有权不采纳、不处理鉴定申请。被答辩人这次提及的房屋质量问题和酒楼寻衅滋事问题,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这些现象存在或与答辩人有关,根本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和可能。所以,被答辩人所提及的问题是案件实体争议如何处理的问题,不是仲裁的程序问题。《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未规定不采纳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时需作出通知书或决定书,未规定必须采纳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也未规定不采纳当事人鉴定申请就是违反程序。被答辩人也说不出违反了什么具体的法定程序,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二、被答辩人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法》的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枉法者,以私意曲解法律也。所以,枉法与贪赃和徇私舞弊相关联。本案所涉及的仲裁裁决是仲裁庭集体合议后作出的,不是某个仲裁员枉法作出的。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任一仲裁员存在贪赃、徇私、枉法。仲裁庭(包括仲裁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独立判断裁决权,是《仲裁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租赁合同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属仲裁庭的法律适用问题。被答辩人不能因为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不满足自己的要求,就随意指责裁决机构枉法。《仲裁法》等法律,也未将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正确与否作为撤销裁决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依据。本案所涉及的仲裁裁决,既未违反法定程序,更不存在枉法裁决。被答辩人撤销裁决申请书中的标题和内容也是文不对题、肆意编造。被答辩人申请撤裁的目的在于尽量拖延霸占房屋的时间:被答辩人从2007年5月份起租用涉案房屋,并办理了营业执照,至今经营了34个月,实际交纳的租金不足应交租金的三分之一。2009年4月我司提起仲裁时其已欠租80多万元,仲裁开始后至今分文未交却持续霸占房屋。被答辩人为了拖延欠租占房时间,先以交租承诺书欺骗答辩人,仲裁时又编造理由否认合同效力,仲裁裁决下达后利用仲裁程序拖延时间,在申请撤裁的”(2010)民五初字第XX号案件”马上开庭时申请撤诉,法院准予撤诉后又再次申请撤裁。综上,恳请贵院尽快驳回被答辩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委申请对房产的质量进行鉴定,仲裁委是否准许系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的处理,而且仲裁委对该问题是否需要明确答复、以何种方式答复,仲裁法并无明确规定,申请人就此问题主张仲裁委违反程序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申请人主张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但申请人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均属于实体处理问题,不属于本院审查的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周XX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9)深仲裁字第XX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刘粤芳审 判 员  柯云宗代理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开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