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启仙与周仲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启仙,周仲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66号原告:许启仙,身份证号码330327196701150635,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龙港镇上厂街165号,现住苍南县龙港镇上厂街111号。被告:周仲泮,身份证号码33032719510215287x,住苍南县巴曹镇兴港路216-2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启仙诉被告周仲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启仙于2010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启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启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许启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同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