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724执253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20-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万平与被执行人曹玉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万平;曹玉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724执2536号申请执行人万平,男,汉族,住高台县南华镇信号村九社37号。被执行人:曹玉亮,男,汉族,住高台县宣化镇台子寺村九社。申请执行人万平与被执行人曹玉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2514号民事调解书结案,依该调解:,一、由被执行人曹玉亮给付申请人万平劳务费11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6000元。二、本案受理费38元,由被执行人曹玉亮承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玉亮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平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电子送达。2.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4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曹玉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0年1月7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4.2020年4月1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5.2020年4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000元,执行费50元,案件款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黄多孝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少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