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江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曾甲、方某某与曾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甲,方某某,曾乙,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江商初字第416号原告:曾甲。原告:方某某。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某某。被告:曾乙。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甲、方某某与被告曾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甲、方某某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甲、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甲、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柴燕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