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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江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曾甲、方某某与曾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甲,方某某,曾乙,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江商初字第416号原告:曾甲。原告:方某某。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某某。被告:曾乙。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甲、方某某与被告曾乙、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甲、方某某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甲、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甲、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柴燕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