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龙民初字第262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钱某甲。原告郭某与被告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直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钱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起诉称:原告17岁时经人介绍与被告订婚,1××××年××月××日按照民间习俗与被告结婚,婚后于1996年10月24日生育长女钱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钱某丙。2000年9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彼此脾气、性格不合,虽然生育了两个子女,但始终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尤其被告有大男子主义思想,经常借故殴打原告。2009年7月双方为琐事争吵,被告再次殴打原告,为了避免皮肉之苦,原告无奈选择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钱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钱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一、原、被告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以及子女出生情况;二、婚姻登记材料,证实原、被告婚姻状况。被告钱某甲未提出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结婚时间以及生育子女出生的情况属实。但原告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殴打原告等情况不属实。现双方夫妻感情是好的,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对于证据一、二均符合有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要件,被告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的本案关于原、被告结婚时间、婚后子女出生情况等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形成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应当有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仅因家庭琐事产生纷争,致使夫妻感情出现纠葛,但双方只要珍惜业已建立的家庭,多为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请求,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郭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140006651。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直沈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少华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合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