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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8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涂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涂料有限公司,浙江××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816-2号原告杭州××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某、王某。被告浙江××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涂料公司)诉被告浙江××司(以下简称万吉××××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曾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供方负责送货至需方仓库”,因此合同履行地在被告所在地,故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到武义县人民法院。原告答辩称,被告提交的是一份无效合同,请求法院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供方栏里并没有原告单位公章,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签字人员有权代表原告签订该合同,故该合同并不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原告提供的《产品提货单》,只是其交付货物的凭证,并不产生书面合同的效力。鉴于双方均未提供有效的书面合同,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口头买卖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口头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义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凯斌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