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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祥鹰彩印厂与临清经纬染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祥鹰彩印厂,临清经纬染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582号原告:绍兴县祥鹰彩印厂(组织机构代码:60966820-3),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前梅村梅二。投资人:朱水根,厂长。委托代理人:黄宝根,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清经纬染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13709115),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古楼街1168号。法定代表人:张子臣。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祥鹰彩印厂诉被告临清经纬染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祥鹰彩印厂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祥鹰彩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1元,减半收取2,60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