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寿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寿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祝某某。被告廖某甲。原告郑某与被告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碧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祝某某,被告廖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素某某因被告从2006年起染上赌博恶习,三年中把家里给他做生意的本钱都输了,而经常发生纠纷打架,致使双方矛盾加深,双方曾于2010年3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登记离婚,后被告就儿子抚养费问题反悔,离婚手续未能办成,故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廖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教育费用、医药费用各半承担至儿子廖某乙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廖某甲辩称,我以前曾到无锡做生意把家里给的本钱亏掉,而非如原告所述是我赌博输掉;我与原告之间没有大的矛盾,感情没有破裂;我们虽有争吵,但主要是因为双方缺少沟通及信任,但只要双方今后能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我们还是可以和好的,所以我不同意离婚。案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年初按农村习俗进行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15日生育儿子廖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后由于双方缺乏思想沟通、了解,时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产生了矛盾。2010年3月1日,原、被告因争吵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此后被告即反悔,不同意离婚。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结婚证、儿子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案可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生育了儿子,并建立起夫妻感情。后双方由于缺乏思想沟通了解等原因,致使双方产生了矛盾;但只要双方今后能够加强沟通了解,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恢复和好的。所以,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叶碧川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