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沈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桐民初字第726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被告:陈某甲。原告沈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红霞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1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生活习惯的差异经常争吵甚至发生殴打,被告生活还极其不检点,自2009年6月开始,被告即长期在外过夜而不回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陈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600元,儿子医药费、教育费各半承担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93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现系夫妻关系的事实。二、桐乡市春发菊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1份,证明被告持有桐乡市春发菊业有限公司50%的股份,投资50万元,原告持有10%的股份,投资10万元。三、桐乡市房产管理处的房产查询信息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有商业用房房屋一套,座落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宝凤新城。四、被告名下银行卡存取信息复印件28份,共8页,合计总金额约为3200000元,证明被告在银行里的存取款情况。五、桐乡市春发菊业有限公司在桐乡市信用联社股本金某某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由原、被告共同投资持有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本金87625元。六、私人房产的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2005年10月29日被告受让姚某某与钟某某转让的农村二间三层楼的住宅房屋一套。七、桐乡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被告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八、2002年3月29日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的协议复印件1份,协议是由被告起草的。第一条证明原、被告确实与第三者有往来;第二条证明原、被告确实在春发杭某某厂投入股份并为共同财产,且约定不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投份转让他人;第三条证明被告对原告殴打谩骂的事实确实存在。经当庭出示,被告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如下:证据一、三、五、六,被告无异议;证据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公司是家庭企业,实际出资人是其父亲,只是挂在原、被告名下;证据四,被告无异议,认为公司的资金都是从其名下的卡上进出的;证据七,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证据八,被告认为字好像是其写的,但由于是复印件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证据一、三,四、五、六,真实、合法、有效,且被告无异议,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二,被告异议不能成立,予以确认;证据七,被告异议成立,对原告待证事实不予确认;证据八,被告异议成立,本院不予确认。被告陈某甲收状后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辩称:原告有关双方结婚和生育儿子的陈述是对的,但认为双方婚前基础和夫妻感情是好的,不同意离婚。被告向本院提交户口簿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的事实。经当庭出示,原告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沈某与被告陈某甲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较好,后在共同的生活中因故发生矛盾,并于2010年1月8日开始分居。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相恋五年方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且婚后生育一子,在共同的生活中虽因性格等原因产生矛盾,但并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以家庭和子女成长利益为重,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多加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诉陈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代理审判员 宋红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秋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