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辖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湖州润源电器厂与宁波市海厨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海厨电器有限公司,湖州润源电器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辖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海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百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润源电器厂。负责人杨桂琴。湖州润源电器厂(以下简称润源电器厂)与宁波市海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厨电器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海厨电器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10)浙甬知初字第69-1号民事裁定,驳回海厨电器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海厨电器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03)37号)中明确规定,同意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所辖区内的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本案中海厨电器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慈溪市,慈溪市属宁波市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故海厨电器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之规定,裁定:驳回宁波市海厨电器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海厨电器公司负担。海厨电器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浙江省慈溪市,慈溪市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故慈溪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润源电器厂以海厨电器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系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案中,海厨电器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慈溪市,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之规定,原审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权审理发生在其所辖区内的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而慈溪市人民法院并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海厨电器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海厨电器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