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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柳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乙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乐柳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林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永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份订婚,同年农历12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1994年7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1995年10月10日补办了结婚证。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长期喜好赌博,并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成人,抚养费被告依法负担。被告林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份订婚,同年农历12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1994年7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1995年10月10日补办了结婚证。以上事实由原告出示的户口本、结婚证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可以证实。对原告出示的户口本、结婚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婚姻,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虽然婚后双方发生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多为对方着想,多为家庭考虑,改正自身的缺点,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称被告长期喜好赌博,夫妻感情破裂,因其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永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