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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商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瑜与倪建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瑜,倪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商初字第305-1号原告:卢瑜,龙泉街道华丰小区20幢304室,现住安吉县递铺镇迎宾大道45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7********。委托代理人:金水,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建中,吴兴区长乐村倪家扇35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瑜诉被告倪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瑜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倪建中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1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倪建中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1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1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建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