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何某某,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25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被告:何某某。第三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第三人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立即办理皇冠花园66号楼1单元1703室房屋(含地下二层A069号车位)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协助原告办理皇冠花园66号楼1单元1703室房屋(含地下二层A069号车位)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立即办理皇冠花园66号楼1单元1703室房屋(含地下二层A069号车位)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协助原告办理皇冠花园66号楼1单元1703室房屋(含地下二层A069号车位)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过户手续。审 判 员  陈 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设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