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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慎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慎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宋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123号原告:上海慎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练新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慎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亚莉,上海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战会,州市南浔区千金镇朝阳村二坝红旗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慎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慎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慎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慎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2元,由原告上海慎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