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淇与被告方某楼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淇,方某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462号原告:邵某淇,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天贺实业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凤英,女,陕西天贺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同上。被告:方某楼,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无业,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淇与被告方某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淇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淇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退还原告邵某淇。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