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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宣汉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中强与向勇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中强,向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宣汉民初字第168号原告蒋中强,男,生于1967年3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承乾,男,生于1974年3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志荣,宣汉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勇,男,生于1981年8月20日,汉族,住宣汉县。原告蒋中强诉被告向勇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中强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中强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25元,由原告蒋中强负担。审判员  杨长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丕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