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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安民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郭垂富与丁祥林、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垂富,丁祥林,王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东安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郭垂富,村民。委托代理人沈瑞棠,南通松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祥林,村民。被告王艳红,村民。原告郭垂富与被告丁祥林、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垂富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瑞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祥林、王艳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提出任何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垂富诉称,被告丁祥林因家庭经营需要于2008年7月23日立据向原告借款70000元,当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此款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丁祥林、王艳红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丁祥林、王艳红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23日,被告丁祥林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郭垂富人民币柒万元整。2009年3月27日,被告丁祥林与被告王艳红离婚。原告催要未果而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7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材料、离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丁祥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70000元,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丁祥林、王艳红现在虽已离婚,但原告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丁祥林、王艳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提出任何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因不到庭而对其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郭垂富借款70000元,被告王艳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丁祥林负担,被告王艳红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审 判 长  杨 彬代理审判员  吴海燕人民陪审员  韩良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树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