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嘉兴三星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与沈友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嘉兴三星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沈友法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嘉兴三星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未定代表人:槙本克司,董事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沈友法。委托代理人侯平。再审申请人嘉兴三星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沈友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09)嘉平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嘉兴三星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兴三星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志乡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