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鑫泰海绵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康美达鞋业有限公司、赵定荣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鑫泰海绵有限公司,瑞安市康美达鞋业有限公司,赵定荣,薛迪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544号原告:瑞安市鑫泰海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岩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继强。被告:瑞安市康美达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定荣。被告:赵定荣。被告:薛迪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鑫泰海绵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康美达鞋业有限公司、赵定荣、薛迪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瑞安市鑫泰海绵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