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毛国平、宁波市鄞州康明机械电器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毛国平,宁波市鄞州康明机械电器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386号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耀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栋,该银行员工。被告:毛国平,(身份证号码330227196312288053),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朱敏村朱敏4组18号。被告:宁波市鄞州康明机械电器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吼声村。法定代表人:毛志康,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毛国平、宁波市鄞州康明机械电器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计446元,实际收取89元,由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斌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曹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