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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马云娟与赵宝良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娟,赵宝良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62号原告:马云娟。委托代理人:严利峰,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宝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娟诉被告赵宝良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娟撤回对被告赵宝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新祥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