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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12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村民。2009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海雪,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韩江,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张海雪、韩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夏某在本市菊花园嫩江鱼庄门前,将王陕北停放在店门口的邦德牌电动自行车(评估价值2740元)1辆盗走,逃离时被抓获,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证明、证人证言、辨认笔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所犯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属犯罪未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夏某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10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