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民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孙黎杰与史月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黎杰,史月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孙黎杰,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附海镇四界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909153437被执行人:史月苗,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附海镇花塘村。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511013130本院在执行孙黎杰诉史月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史月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民执字第5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戎安达审判员胡苏南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震 ( 代 )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