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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南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七星支行与刘小英、刘文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七星支行,刘小英,刘文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518号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七星支行。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兴星路。诉讼代表人:陆新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英,区大桥镇西村田浜2号。被告:刘文法,市南湖区七星镇高丰村东白鹭泾桥17号。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七星支行诉被告刘小英、刘文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刘小英在审理过程中归还了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七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君铭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继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