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何国定与陆佰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定,陆佰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何国定,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陆佰根,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何国定与陆佰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佰根所有的房地产已另案拍卖,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78647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325元、执行费10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民执字第7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后,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