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万举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