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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东南××有限公司与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南××有限公司,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211号原告:杭州东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蜜蜂村。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东南××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就诉争标的达成和解,诉讼目的已基本实现为由,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东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84元,由原告杭州东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郭启强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