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东南××有限公司与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南××有限公司,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211号原告:杭州东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蜜蜂村。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南××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东南××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就诉争标的达成和解,诉讼目的已基本实现为由,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东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84元,由原告杭州东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郭启强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