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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催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上海恒安微型轴承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恒安微型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30号申请人上海恒安微型轴承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南汇区康桥工业区康桥东路1365弄13号。法定代表人:邹建国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恒安微型轴承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02月0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恒安微型轴承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CA/0102680671,出票日期是2009年11月06日,出票金额是50000元,出票人慈溪三佳进出口有限公司,帐号50×××66,收款人上海恒安微型轴承有限公司,帐号10×××32,付款行农行慈溪横河支行,行号39513,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恒安微型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利丹审判员  宋国梁审判员  张南芾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