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平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志山与高永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山,高永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民初字第26号原告:徐志山。被告:高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山与被告高永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永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山撤回对被告高永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志山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