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平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志山与高永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山,高永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民初字第26号原告:徐志山。被告:高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山与被告高永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永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山撤回对被告高永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志山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