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陆映娣与励叶康、冯浓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映娣,励叶康,冯浓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陆映娣,女,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励叶康,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冯浓珍,女,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陆映娣与励叶康、冯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励叶康所有的房地产已另案拍卖,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812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915元、执行费11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民执字第1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后,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