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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吴商初字第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228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上海聚马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海聚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吴商初字第0228-1号原告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澄湖东路1号。负责人汲正翠,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新,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聚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2300弄158号。法定代表人鲍同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海滨,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上海聚马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3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人民币2750元,由原告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亦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