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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舟山市电力局××海××局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舟山市电力局××海××局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夏某某。被告舟山市电力局××海××局,住所地舟山市××文化路××号。负责人朱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舟山市电力局××海××局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在审理中查明,被告舟山市电力局××海××局事实上并不存在,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依法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0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龙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彩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