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港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乐德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乐德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港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代码:14412652-6),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大楼215号。法定代表人:郭志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厉洁飞,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维文,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乐德康,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德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德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