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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德法与张安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法,张安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86号原告:张德法,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先泉,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增,农民。被告:张安定,驾驶员。委托代理人:程显成,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惠,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心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宇艇,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依,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法与被告张安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法于2010年4月21日以尚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1367元,由原告张德法负担。审 判 长  孙素静审 判 员  张光胜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