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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行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与胡善堂、王德松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胡善堂,王德松,王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甬仑行审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波市三市路1号。法定代表人柴利能,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胡善堂,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被申请执行人王德松,男,1957年4月3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申请执行人王世海,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的甬榭土资罚字(2009)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榭土资罚字(2009)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榭土资罚字(2009)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榭土资罚字(2009)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成勇审判员  卢国杰审判员  俞毅刚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