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甲、郑甲与被告东阳市××镇××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与东阳市××镇××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郑甲与被告东阳市××镇××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东阳市××镇××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民初字第630号原告:郑甲。法定代理人:郑乙。被告:东阳市××镇××医院,住所地:东阳市××××号。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告郑甲与被告东阳市××镇××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甲起诉称:2008年3月10日5时许,原告的母亲刘某某到东阳市横店医院待产,由于被告玩忽职守,没有针对产妇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助娩措施,导致刘某某产下重度窒息的原告,后经多家医院诊断为脑瘫并需长期康复治疗。原告先前产生的脑瘫治疗费用和部分后续治疗费已经经过法院判决。现依据(2009)浙金民终字第1404号判决书中给原告暂定5年的康复治疗的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5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8万元,陪护费473810元,住宿费216000元,合计869810元。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起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即东阳市××镇××医院不存在,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符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姝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