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舟辖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上××网××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网××司,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舟辖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网××司,区××江微电××楼。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上诉人上××网××司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0)舟定民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网××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在立案时已将本案定性为服务合同纠纷,并在裁定中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最终用户协议》为双方间的合同,因此,《最终用户协议》等系列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原审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缺乏法律依据等为由,本案应由协议约定的上××网××司所在地即上海市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余某某以自己系上诉人上××网××司的网络游戏损失用户,双方存在着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等为由,起诉上诉人上××网××司要求确认其欺诈并赔偿。经查被上诉人余某某在成为该网络游戏用户之前,已自愿与上诉人上××网××司签订了《最终用户协议》(系上诉人上××网××司提供)等,而该协议已明确载明如有纠纷,由上××网××司所在地即上海市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0)舟定民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上海市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吉审 判 员 陈力湘审 判 员 金 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