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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雷与沈炳治、陈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沈炳治,陈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61号原告:陈雷,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施庆祥(系原告陈雷的朋友),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沈炳治,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城建办工作人员,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陈志祥,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诉被告沈炳治、陈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志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雷撤回对被告陈志祥的起诉。审判长  黄文琼审判员  施亚萍审判员  邹建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雪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