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雷与沈炳治、陈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沈炳治,陈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61号原告:陈雷,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施庆祥(系原告陈雷的朋友),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沈炳治,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城建办工作人员,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陈志祥,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诉被告沈炳治、陈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志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雷撤回对被告陈志祥的起诉。审判长 黄文琼审判员 施亚萍审判员 邹建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雪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