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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义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萧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义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周某甲。被告王某。原告周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伟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某甲,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婚后不久,被告就参与赌博,同时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时常争吵。于是,原、被告于2006年4月27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被告多次要求复婚,故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被告又时常殴打原告,故原告起诉要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被告王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对原、被告婚姻形成过程以及生育子女的情况无异议。2.对原告所述的第一次离婚理由有异议,那次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3.关于复婚的情况有异议,事实上是原告要求与被告复婚的,而被告也正好有复婚的意向。4.复婚后,被告没有赌博,也未打骂过原告。5.结婚以来,被告一直都在补贴家用。同时从子女的角度考虑,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周某甲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离婚证和复婚的结婚证各1本,欲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形成过程。2.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欲证明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儿周某乙的事实。3.2010年3月6日原告的杭州市萧某区第四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录以及该院的门诊收费收据各1份,欲证明3月6日双方在争吵过程某被告将原告打伤的事实。4.2008年10月20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保证书1份和被告写给原告的的2封信函,欲证明复婚前被告有赌博和打原告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王某未提供证据。根据以上所采纳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一致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乙。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参与赌博,且打骂原告,原、被告于2006年4月27日协议离婚,并在杭州市萧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仍共同生活在一起。自2007年10月5日起,双方正式分居,而婚生女儿周某乙与原告共同生活。之后,被告多次致信给原告,要求与原告和好,并于2008年10月20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书面表示对以往存在的缺点愿意予以改正。为此,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复婚并在杭州市萧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又共同生活在一起。2010年3月6日、4月20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在争吵过程某,被告将原告打伤。2010年3月2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尽管双方曾于2006年4月2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根据双方的整个婚姻形成过程分析,可以认定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某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复婚至今,被告有两次打原告的行为,但鉴于被告已在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后,对其行为表示悔过,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特别是被告能够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切实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及子女健康的角度加以考虑,相互尊重,相互爱护,应当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所主张的复婚后被告仍有赌博行为以及2009年10月底被告将其下体抓伤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尚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周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钰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