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舒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强,冒名:舒奎、绰号“文龙”。2009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强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华、代理检察员王陈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王义勇、王超群、刘小忠(均已判刑)事先预谋抢劫位于嘉善县魏塘镇城桥一区的地下六合彩经销商。2009年7月18日晚,王超群纠集被告人舒强及余强强、范杨、王柏林、陈晶标(均已判刑)至刘小忠租房,经商量、分工后,被告人舒强等人携带砍刀至城桥一区,由陈晶标负责望风接应,刘小忠先至被害人租房内察看情况。后被告人舒强伙同王超群、余强强、范杨、王柏林进入嘉善县魏塘镇城桥一区19号底楼魏继德、魏金花夫妇租房内,采用持刀威吓、言语威胁等手段,抢走现金人民币4400余元及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舒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继德、魏金花、魏王金陈述,同案犯王超群、范杨、余强强、王柏林、王义勇、刘小忠、陈晶标供述,抓获报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4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来源: